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s://disease.39.net/yldt/bjzkbdfyy/东南网6月3日讯(本网记者林先昌)3日,福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盗采海砂、破坏湿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捕捞出售红珊瑚、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畜禽养殖污染、噪声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等,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等,类型有民事、刑事、行政。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集中整治,大力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积极开展整治毁林种茶、盗挖河砂、围海养殖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效增强了集中整治的威慑力。如盗采海砂和围海养殖行为,不仅导致鱼类无法栖居繁殖,还会直接影响海洋地形地貌,甚至引发出海口海水倒灌等恶劣后果。福州法院在“海丝蓝屏”专项行动中审结了一起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的盗采海砂案件,切实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宁德法院审理一起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围海养殖案件中判决退养还湿,使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优化,生态物种进一步丰富,生态效益初步显现。
二是重点打击,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妥善审理涉及森林资源、水资源、陆地、湿地、海洋等多种类型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案件,有效震慑潜在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者。如三明法院在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中,综合运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三种制裁手段,判令被告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环境污染修复责任。如泉州法院在一起非法排污导致水环境严重污染案件中判令“从业禁止”,斩断污染环境产业链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全面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对生态环境类违法行政行为的有力监督,妥善地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如龙岩中院在一起环境行政许可案件中,以公众参与内容不实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环境事务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如漳州中院在一起噪声污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中,二审依法改判确认违法,促进行政机关提升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同时鼓励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益,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积极改变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有力地促进生态环境资源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们希望可以对相关从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和警示效果,也可以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爱护地球家园、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汇聚成珍爱地球和保护环境的强大行动合力。
案例摘编:
案例一:郑英俊诉漳州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
[基本案情]
郑英俊多次向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芗城区城管局)举报和投诉,请求依法对漳州市芗城区新一代娱乐中心(以下简称A7酒吧)长期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芗城区城管局经组织检测,噪音超出规定值,遂对A7酒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整改。后郑英俊向芗城区城管局申请公开对A7酒吧进行噪声检测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的文书。芗城区城管局于年11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以摘要形式告知检测和处罚的部分信息。为此,郑英俊诉至法院,请求芗城区城管局公开与该案有关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芗城区城管局即使认为郑英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不得公开的内容,也应在作区分处理后进行公开,而不宜简单直接地作出情况说明,判决芗城区城管局对郑英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宣判后,芗城区城管局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芗城区城管局的行为属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二审过程中已提供了全部政府信息,一审判决已无实际意义,且郑英俊不撤诉,故二审依法改判确认芗城区城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违法。
[典型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需求,与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已逐步随着案件诉至法院而日益凸显,生态环境诉讼成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一种现实路径。人民法院只有立足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以改革创新方式破解困境,切实维护群众在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才有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是一起关于噪声污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特别是社会生活噪声影响日渐严重。商业活动、体育竞技、公园娱乐中发出的吵闹声,汽车鸣笛、室内装修、家用电器引起的噪声,声源繁杂、增长迅猛,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对环境噪声扰民进行投诉、维权,是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有益行为。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需要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且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本案中漳州法院的判决,妥善地处理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对生态环境类违法行政行为的有力监督,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也能鼓励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益,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医院有限公司(医院)拟选址龙岩市新罗区丰华商城(以下简称丰华商城)1号楼一层、医院,并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年6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新罗生态环境局)受理该审批事项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于同年9月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林海等51名丰华商城的业主或经营者,医院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材料弄虚作假,新罗生态环境局对此未尽审查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丰华商城以居住为主要功能,医院应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医院在报批过程中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内容不真实,新罗生态环境局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批复》。一审宣判后,新罗生态环境局、医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对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一直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来,福建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致力于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切实保障公众环境事务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努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透明的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年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如全国各地的PX项目和学校选址事件等,引发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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