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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江苏、浙江、福建、四川、深圳五地证监局对辖区内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4名负责人做出处罚,其中2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6家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4家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中,除了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四川证监局还对1只私募基金、1家证券投资顾问(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处罚。
本文补充(11.22-11.29)期间披露的处罚信息:江苏证监局对辖区内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处罚,其中7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1家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你公司在管理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投资者发生过多次变更,你公司未能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报送信息。你公司未能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管理的汇昆-京基启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位投资者卢某1、卢某2的资产证明遗失;
你公司未对年8月厦门证监局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材料“基金产品简介”部分“基金要素表”中含有“固定收益8%+浮动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情形。
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实现有效控制。
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
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未于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被处罚的私募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超额减持,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被处罚的证券投资顾问的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处罚日期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江苏证监局
九盈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1
一、未按规定办理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二、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1
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7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7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苏州紫辉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7
一、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你公司自行销售个别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苏州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27
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7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材料“基金产品简介”部分“基金要素表”中含有“固定收益8%+浮动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2
一、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部分基金产品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二、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表述存在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太仓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22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你公司在管理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投资者发生过多次变更,你公司未能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报送信息。你公司未能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22
你中心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报送管理人财务报告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更新你中心从业人员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中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浙江证监局
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9
一、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年1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蔡肖羽
/11/19
你作为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年1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1/19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二、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实现有效控制。三、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渊
/11/19
你作为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4
一、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材料。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施晓琳
/11/24
你作为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福建证监局
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29
一、你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漳州市芗城区平安中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讯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和中讯三号的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二、你公司未于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三、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四、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福建汇昆吾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25
一、你公司管理的汇昆-京基启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位投资者卢某1、卢某2的资产证明遗失;二、你公司未对年8月厦门证监局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
四川证监局
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9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超额减持,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2/1
一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1
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宋辉
/11/21
你于年7月25日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年6月28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于年7月25日至年9月13日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决定书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九盈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九盈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办理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募资完毕,但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你公司在管理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基金过程中,未能按照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2月1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2月1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相关资料,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紫辉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紫辉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你公司自行销售个别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材料“基金产品简介”部分“基金要素表”中含有“固定收益8%+浮动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部分基金产品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表述存在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2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太仓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仓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你公司在管理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投资者发生过多次变更,你公司未能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号,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报送信息。你公司未能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号,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2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中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中心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报送管理人财务报告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更新你中心从业人员情况。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中心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年11月22日
关于对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加强对募集销售行为的合规管理,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同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相关的业务资料和其他记录文件。你公司应当在年1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蔡肖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蔡肖羽:
我局在对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涉及的举报核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年1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王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王渊:
我局对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在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二、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实现有效控制。
三、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施晓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施晓琳:
我局对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存在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材料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24日
关于对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24日
关于对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漳州市芗城区平安中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安中讯)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讯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讯三号)的投资决策和中讯三号的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于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年11月29日
关于对福建汇昆吾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汇昆吾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汇昆-京基启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位投资者卢某1、卢某2的资产证明遗失,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对年8月厦门证监局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年11月25日
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1
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超额减持,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年11月9日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12-03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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