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漳州调整公积金缴存标准


  台海网7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导报记者7月14日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今年7月1日起,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有变化。

  从年7月1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本次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不低于元,其他县(市、区)不低于元;最高缴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单位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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