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福建漳州300平房屋缺证件,街道办强拆后


一、案情简介

林某住在福建省漳州市xx区xx街道,在该街道用一座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建造年代比较久远,缺乏合法证件。。

年5月,街道办发通知声明,因某工程建设,xx街道部分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现通知居民拿着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搬迁指挥部签订协议。

林某的房屋因缺乏合法证件,指挥部工作人员告知林某,不能按照完全合法的建筑进行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林某拒绝签署安置协议。

年3月,街道办向林某送达了《限期搬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某工程开工在即,现通知林某立即到指挥部签署协议,并进行搬迁,如果迟迟不肯搬迁,影响公共利益,则街道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林某收到通知后,再次到指挥部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仍未就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年5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林某的房子。林某不服,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法庭上,街道办辩称,林某的房屋没有合法证件,依法应认定为违建,街道办有权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履行书面催告的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如果系违法建筑的拆除,还应当将该决定进行公告。本案中,街道办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由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也就是说,一旦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超越职权,内容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部门在开始征收前,就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征收开始后,征收部门以再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强拆除的,基本上都是以拆违代征收,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历史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即使房屋缺乏证件,也是有可能获得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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