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漳浦多个村庄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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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使用公告

绥安镇

1

关于漳浦县绥城路(和康大道至黄仓路)道路建设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绥安镇石斋社区、黄仓村、炉尾村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

详情如下:

为实施漳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漳浦县绥城路(和康大道至黄仓路)道路建设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漳浦县绥城路(和康大道至黄仓路)道路建设工程,位于漳浦县绥安镇石斋社区、黄仓村、炉尾村,土地征收面积1.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本次征收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道路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绥安镇石斋社区集体土地0.公顷,其中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绥安镇黄仓村集体土地0.公顷,其中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绥安镇炉尾村集体土地0.公顷,其中水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拟征收的土地均未分包到户,0.公顷为石斋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0.公顷为黄仓村村集体所有,0.公顷为炉尾村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乡镇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浦政文〔〕3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绥安镇石斋社区、黄仓村、炉尾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0.6、其他农用地0.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4、未利用地0.1。

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的青苗、地上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由绥安镇人民政府按实际落实补偿并组织实施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2.拟征收的土地未分包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综〔〕31号)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浦政办〔〕4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农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绥安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绥安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绥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29日

大南坂农场

2

漳浦县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2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漳浦大南坂农场

征地区片园地地价:17.万元/公顷

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年2月24日以闽政地〔〕号文批准我县使用国有土地2.4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浦县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为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被用地单位及用地面积

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园地按17.万元/公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

五、如对省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赤湖镇

3

漳浦县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赤湖镇亭里村、月示村

征地区片耕地地价:63.万元/公顷

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年3月18日以闽政文〔〕号文批准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浦县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为赤湖工业园区-09-L-02-3地块(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耕地按2.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地按17.万元/公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农业人口。

五、本公告公示期5天,期满后由赤湖镇人民政府按照补偿登记情况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六、如对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29日

4

漳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赤湖镇东城村、赤湖镇人民政府

征地区片耕地地价:63.万元/公顷

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年3月23日以闽政文〔〕号文批准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浦县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为漳浦县赤湖工业园横六路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耕地按2.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园地、林地按17.万元/公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农业人口。

五、本公告公示期5天,期满后由赤湖镇人民政府按照补偿登记情况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六、如对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5

关于漳浦县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赤湖镇亭里村

详情如下:

漳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漳浦县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36.公顷(其中耕地27.公顷)、未利用地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赤湖镇亭里村水浇地27.公顷、林地5.公顷、其他农用地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1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4月10日

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实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努力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目标,充分调动相关主体落实补充耕地的积极性,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标准的通知》(浦政办〔〕29号)中规定的部分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及奖励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通过系统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按向外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60%拨付乡镇,补助资金用于项目的青苗赔偿、调整农户承包地、项目测绘设计、施工费用和后期管护费用等。

二、土地开发项目:以通过系统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按向外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60%拨付乡镇,补助资金用于项目的青苗赔偿、调整农户承包地、项目测绘设计、施工费用和后期管护费用等。

三、旧村复垦项目:以通过系统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按向外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加挂钩指标价格之和的60%拨付乡镇,补助资金用于项目的拆迁补偿、调整农户承包地、项目测绘设计、施工费用和后期管护费用等。

四、旱改水项目:以通过系统备案的新增水田面积,按向外购买补充水田指标与补充耕地指标差额的60%拨付乡镇。补助资金用于项目的青苗赔偿、调整农户承包地、项目测绘设计、施工费用和后期管护费用等。

五、各乡镇对本辖区补充耕地负责,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及时与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或制定村规民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8日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网,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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