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间医院效果最好 http://baidianfeng.39.net/qzzt/一、《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异议人必须起诉权利人,即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提起诉讼作为法律条文中的通常用语,对此作出仅限于民事诉讼的理解,明显是限制解释,缩小法律条文应有的含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涉及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诉讼,应当根据其诉讼标的的不同,正确区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涉不动产登记的争议,如果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涉及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涉及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则是登记行为本身,亦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以上区分民事、行政,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原则的实际。同时,详细阐述了当事人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权属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即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对登记材料的审查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在必要时辅之以调查核实。而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权属确认,并非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
2、根据相关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有由中院认为异议人应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异议登记的功能等方面综合认定。
在“北大法宝”平台上,以“异议登记”为关键词,选择“行政”案由,选取两个与本案具有一定相似度的案件为参考案例,一则为当事人与登记机关之间产生纠纷,另一则为原告因不服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注销异议登记而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窥探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异议登记之后十五日内起诉”条款的理解。
在叶阿玉与王金耳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闽06民终号,漳州市中院认为,涉不动产登记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区分基本标准为:因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或原因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此争议实质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在司法裁判作出后,依民事裁判进行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违反法定程序而在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产生纠纷,如果登记机构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于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可以赋予当事人以行政救济手段,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因登记机关登记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造成当事人与登记机关之间产生的纠纷,据此当事人应就该不动产登记争议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是一致的,并无不同,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在欧明灿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一案中()珠中法行终字第25号,珠海市中院认为,本案的审查对象是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注销异议登记行为,应对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注销异议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作为申请人的欧明灿应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欧明灿应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异议登记的功能等方面综合认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及内容的根据,为此,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如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等等。故利害关系人若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上述登记内容有异议,原则上均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其为此提起的诉讼也应与不动产登记簿的上述记载的内容有关,即提起的诉讼应足以改变上述登记事项,这也应是异议登记的功能所必需,否则,异议登记制度将丧失其本身的制度价值。因此,提出异议登记之后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仅与不动产登记簿的上述记载的内容有关,而且应足以改变上述登记事项,就符合异议登记制度本身的价值。
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本意。
异议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法工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异议登记之后在十五天日起诉,旨在督促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避免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交易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异议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正是基于案件的事实,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有些案件中异议人已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十五日之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并非民事诉讼为由,认为异议登记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在法院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之前,异议登记有继续维持的必要。
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受让人仍受让该不动产的,应当认定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非善意。如果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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