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在漳州处理交通事故,不服交警的责任认定怎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如果我们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这关系到日后诉讼中法院对原责任认定书是否认可。下面举两个我们的审判案例予以说明。情形一不服事故认定又未申请复核,认定书成为案件的审理依据案情简介年4月21日,简某驾驶一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文区九龙大道旧水果批发市场门口路段,与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许某受伤。龙文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许某向法院起诉简某,要求赔偿。龙文区法院一审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根据交通事故中系非机动车一方,依法可减轻10%责任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简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简某上诉认为,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许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漳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上诉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是上诉人已在上述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又未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现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推翻上述认定书,因此,一审采纳上述认定书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须由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决定是否予以采信。虽则如此,但由于事故认定专业性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才会不依据交警的认定而另行作出责任分配。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交警认定,又予以签名确认,且未及时申请复核,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情形二不服事故认定并申请复核,复核虽因对方起诉而失效,但法院判决推翻了原认定结论案情简介年12月18日,易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国道线诏安路段时,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高某死亡。经诏安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与易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易某驾驶车辆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不服该事故认定,向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期间,高某亲属向诏安县法院起诉易某、易某所在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诉讼期间,市交警支队未停止复核程序,仍作出要求诏安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诏安交警大队据此撤销原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终止复核程序,而是作出复核结论,决定撤销诏安县交管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诏安县交管大队对事故重新调查、认定,该复核结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故诏安县交管大队依照该复核结论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诏安法院向诏安县交管大队依法调取证据,结合被告易某提供的证据,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易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深桥镇中石化加油站驶出国道后已经完成右转弯,在往前行驶一定距离后才被受害人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追尾碰撞,作为驾驶前车的被告易某的过错仅为进入道路时未安全谨慎驾驶,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高某醉酒驾驶的违法过错行为,因此,依照事故发生过程和责任确定规则,应确认高细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易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各方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不服交警事故认定,及时申请了复核,上级交警的复核结论撤销了原事故认定,重新出具的认定书作出了对被告有利的责任认定。虽然因为原告起诉终止了复核程序的效力,使重新出具的认定书无效,但申请复核实际上也使对被告不利的原事故认定,不宜再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作出的责任分配对被告更有利,被告申请复核起到了实际效果。总结有些人以为,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了,即便对这个结论不服,申请复核的意义也不大。要改变盖着交警队章的结论,哪有那么容易。所以,宁可自认倒霉,心里一边否定交警,一边却什么也不做。一部分普通律师因专业知识有限,也有此论断,甚至劝解当事人不用复核,复核也没用,对一批当事人造成了误导,也扭曲了法律的初衷,甚至深化了交警队与普通民众的对立。其实,申请复核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权利的救济途径。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公安交警部门对自己的结论尚且不敢确定百分之百正确,这才规定了复核的救济路径,作为权益相关的当事人怎么能比作出机关更确信结果的百分之百无误?确实,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毕竟复杂事故,有很多小因素容易被忽视,这些因素可能最终都是推翻之前事故认定书的原因。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审查判断的具体内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一般会在30日内,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复核结论。通常情况下,审查判断三个方面的内容:1.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如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车速、位置、天气情况,是否酗酒、是否无证驾驶,佐证这些事实的证据是否充足、客观。2.责任划定是否公正。本应负同等责任的划成了主次责任或全部责任,本属责任事故,定性为责任不清或都不负责任。3.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收集、制作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事故认定是否遵守了法定时限,鉴定、扣车、检验是否符合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复核,类似于法院的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以开庭审理为例外。复核也如此,如果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通过调卷,审查判断申请复核的理由、依据,可以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复核结论。很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伤人数众多,天气恶劣,分歧较大,本着对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也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申辩意见。这种方式类似法院二审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程序。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复核。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其他认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可以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制止”对方的复核请求。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如何准确把握,需要熟悉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进行仔细的诉讼或复核策划,只有如此,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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