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注意了漳州中级法院借款约定利息不能高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30万元。一方认为两次还钱2.1万元,应从本金扣除;另一方则认为应抵扣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请求的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呢?

近日,漳州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林某春在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林某英.5元及利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说案:还2万余元应抵扣利息还是本金?

年8月,林某春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林某英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30‰,若逾期还款,除按日息支付利息外,每日还应按拖欠款项的3.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林某英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签约当天,林某英将30万元转入林某春的账户,林某春出具一张借据。

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英多次追讨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林某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华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林某春偿还30万元借款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林某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林某春提出自己分别于年8月和10月各还款1.05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对此,林某英则认为2.1万元应抵扣利息而非本金。

漳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只能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所以,2.1万元还款中超出利息的部分,属于本金;经扣除两次还款利息,林某春两次共偿还本金.5元。

释法: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能高于法定最高限额

目前,在借据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民间借贷不断增加。究竟,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同时获取利息和违约金呢?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双方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当认定有效。但依照《合同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此外,还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导报记者杨艳娜通讯员刘荫花洪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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