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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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芗城区连发3条征迁公告!

所涉征地共30.公顷

快看看都在哪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16号

实施征地单位:

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前山社区、上坂社区、谢溪头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7.公顷(其中农用地1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年度第十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及土地用途

实施征地单位: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前山社区、上坂社区、谢溪头社区;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芗城区芝山街道渡头社区水浇地0.公顷、园地0.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前山社区水浇地0.公顷、园地2.公顷、林地1.公顷、草地5.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上坂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谢溪头社区园地0.公顷、林地1.公顷、草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前山社区、上坂社区、谢溪头社区综合地价为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漳芗政文〔〕60号)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由芝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自年5月30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年11月24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17号

实施征地单位:

浦南镇布坑社区、石亭街道秋坑社区、鳌门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公顷(其中农用地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年度第十三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及土地用途

实施征地单位:浦南镇布坑社区、石亭街道秋坑社区、鳌门社区;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芗城区浦南镇布坑村园地1.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石亭镇秋坑村水田0.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草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鳌门村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浦南镇布坑社区综合地价为65.1万元/公顷、石亭街道秋坑社区、鳌门社区综合地价为78.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57号)和01地块《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漳芗政文〔〕35号)、02地块石亭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漳芗石政〔〕号)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由浦南镇人民政府、石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01地块自年8月4日、02地块自年7月29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年11月24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18号

实施征地单位:

天宝镇茶铺社区、凤园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公顷(其中农用地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年度第十一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及土地用途

实施征地单位:天宝镇茶铺社区、凤园社区;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芗城区天宝镇茶铺社区旱地0.公顷、园地2.公顷、林地0.6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凤园社区园地2.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天宝镇茶铺社区、凤园社区综合地价为78.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金宝园区(天宝片区)、南山片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9号)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由天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年6月27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年11月24日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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