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无资质承揽工程等漳州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近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年第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因存在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福建泉安鑫和建设有限公司等被通报处罚,涉及漳州正荣府项目、漳州中梁玖号院等项目。

(图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例一(违法分包):根据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欠薪线索,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对漳州正荣府项目进行调查。经查明,年11月30日,王某敏以福建泉安鑫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漳州正荣府项目石材专业分包合同》。福建泉安鑫和建设有限公司允许王某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漳州正荣府项目石材干挂项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年8月29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福建泉安鑫和建设有限公司及项目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肢解发包):漳州中梁玖号院1#-3#、5#-13#、S1#-S3#、S5#-S11#楼及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漳州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分别单独发包给泉州永固护栏有限公司、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肢解发包行为。年4月1日,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漳州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违法分包):年8月12日至年9月16日,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华安翰林院”工程项目模板、桩基、脚手架专业施工分包给王某弟、杨某明等个人,该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年7月12日,华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无资质承揽工程):年6月9日,福建达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与漳州P12地块1#、8-10#、2-7#楼及地下室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并进场施工。福建达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无资质承揽工程。年2月22日,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福建达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违法分包):年6月9日,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达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漳州P12地块1#、8-10#、2-7#楼及地下室项目外墙脚手架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福建达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年2月22日,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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