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陈石生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陈石生,男,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身份证号:35062108,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局局长,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年6月6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文刑初字第31号〕。
陈石生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8月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闽06刑终号〕。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石生开除公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核,也可不经复核,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申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来源:漳州之窗
漳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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