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明确了漳州首批20项不需再找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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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记者今日获悉,漳州首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出炉!

也就是说这首批20项不需要再找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啦!

具体名单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等现象,为村(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村(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村(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确定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

2.相关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3.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村(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具。

(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按照“五个一律”的原则抓好落实。

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2.凡是个人现有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

3.凡是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能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的,一律取消;

4.凡是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一律取消;

5.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取消。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号)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村(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村(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值得注意的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求村(居)开具证明的要出具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如出现擅自要求村(居)民群众找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村(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研究、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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