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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自年9月17日起
省直各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
1.1倍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3号)精神,自年9月17日起,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即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年9月17日(不含)之前的贷款人,五年期(不含)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网签日期在9月17日(含)之后的,五年期(不含)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按3.%执行。确有需要第二次使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请抓紧时间办理合同网签。
此次利率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房住不炒”,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贷款购房的资金需求,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据统计,我中心发放的住房贷款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比例常年保持在90%以上,本次利率调整,影响范围不大。而且,即使贷款利率上调到3.%,与目前福州地区商业性购房贷款利率普遍首套5.30%、二套5.50%相比,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幅度仍然较大,仍是购房职工的优先选择。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购买住房的次数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
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
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
在本省或省外
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均认定为使用过
据悉
即使第二次使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
其公积金贷款利率
虽提高到3.%
但依然比商业贷款利率
低1.9个百分点
优惠幅度还比较大
对确有需要使用公积金贷款
或组合贷款的职工来说
公积金贷款还是一项好选择
来源: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州晚报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漳州楼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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