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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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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3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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