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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可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说明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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