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漳州市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漳州市特殊类别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建城〔〕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市双修”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身边影响生活、生产、环境问题,根据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年10月30日

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双修”工作,加快优化美化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水平,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类别工程是指未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融资项目,且仅对既有建筑和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美化、提升,以及其它不适合采用程式化行政管控规定管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具体如下:

(一)非市政道路建设的背街小巷整治工程;

(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三)城市立面改造工程;

(四)店牌店招整治工程;

(五)夜景灯饰改造工程;

(六)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工程;

(七)零散的源头雨污分流、截污纳管工程;

(八)零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九)其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分散式污水治理工程、系统性管网改造和末端截污调蓄工程、流域整治工程、文物保护建筑项目等除外。

第三条建设单位可依据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以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生成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直接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编码后,启动项目建设程序。

第四条特殊类别工程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成果已满足相应的工作要求时,经以下方式确认或评审后,可以作为施工依据: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简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研究确认,其中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的,应召集规划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并邀请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或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或深化设计,设计成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交付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工程整治目标对新出现的问题经业主单位确认后及时整改,并完善设计成果和影像资料。

(二)涉及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较大或较为重要的设计方案,按《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设计单位应对整治改造项目的方案、施工、验收全程主导,深入项目现场,以解决问题为设计内容,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作出判断,完善设计。设计方案应功能完善、使用舒适、投资经济、环保安全为原则,反对浪费和过度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成果组织编制概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机构)会同发改(评审中心)、财政(财审中心)对概预算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或整治工程,可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未作规范的有关建设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建设工程参与方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权利义务。

第七条根据《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闽建〔〕1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闽建〔〕3号)规定,特殊类别工程建设单位可按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设计招标;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依据设计方案、项目概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为标的,开展施工招标或委托施工。鉴于特殊类别工程的特殊性,按以下方式进行施工发包:

(一)单项施工合同不超过万元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建有企业信用库的,可以随机抽签委托。

(二)凡属于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立面修饰修缮或功能改善提升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向原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直接发包委托。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超过万以上,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依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予以评审认定。

鼓励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实施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并由设计单位为总包单位或牵头人。

第九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类别工程项目(传统建筑保护修缮除外)需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作较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质量和安全管控要求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备。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有关质量和安全管控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特殊类别工程项目进行巡查、抽检、监督,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和结算。

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可以依据具体实施后完善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现场工程签证(需提供影像资料)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编制结算文件,并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以及其他采用特殊技术工艺措施的,由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组织询价并发布指导价。无法进行询价和发布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可以向造价主管部门报告,由造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合理价格。

第十三条使用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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