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进人才重点领域和范围
重点领域
按照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战略需要,重点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临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等主导产业;
2.电子信息、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3.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4.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5.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重点领域。
范围
引进人才的范围:
引进人才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国内外技术研发或项目管理经验,自带技术(或项目、资金)到开发区发展,包括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开发区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来区创业或引进后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每年在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
2.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我区急需紧缺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3.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我区急需紧缺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下列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本条所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能力、业绩、贡献突出,与上述企业签定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在企业任职满一年,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及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5倍以上(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等,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4倍以上(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引进人才的企业条件
引进人才的企业均应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并缴纳税收,经认定符合开发区转型升级的战略发展方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产值万元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实现销售额增长20%以上;
2.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3.注册资金超过人民币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新设立企业;
4.近3年连续被认定为开发区纳税大户的企业;
5.经管委会批准的企业。
PS:(1)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创新团队方式引进;
(2)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02
政策措施
企业引进
来区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和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引进人才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按国家给予每个人才的补助,开发区管委会再给予%的配套奖励;
2.引进人才列入省“百人计划”的,按省政府给予每个人才的补助,开发区管委会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3.引进人才符合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要求的,管委会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万元补助;给予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50万元补助;
4.落户到开发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开发区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创业场所,5年内免租金;
5.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管委会可积极引入政府创业投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股权投资;
6.符合获得国家、省或开发区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可参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引进人才待遇
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住房:
引进人才未享受过本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选择在开发区购房或租房的,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不受当年度名额限制,可优先获得4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每月的租房补贴,有关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2.子女:
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开发区公办学校就读,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保险:
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社会保险,享受开发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4.医疗:
在开发区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国内人才享受区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配偶:
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开发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区人事劳动部门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补贴:
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7.待遇:
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PS: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03
申报管理
引进人才的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经济发展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2.由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战略发展研究室、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
3.评审小组评审认定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局对拟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行公示;
4.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人才优惠政策。涉及资金拨付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奖励补助:
(1)奖励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管委会领导审批;
(2)奖励补助资金在10-50万元的,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3)奖励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核定,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定。
取消情况
引进人才或人才团队未满服务年限终止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济发展局报告,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根据其未服务的年限,按比例收回一次性补助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引进人才资格,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引进人才资格;
3、享受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4、享受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5、引进人才年度考核结果未报开发区引才办审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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