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南江滨路工程(芗城段)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芗政房征决〔〕4号),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漳州市南江滨路工程(芗城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未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漳州市芗城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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