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公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自年7月11日起,在本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为本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处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设置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   业务-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时限

  个人商品房、存量房不动产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抵押登记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期限办理。

  五、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7月11日启用不动产登记后,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等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二)年7月11日前在房产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今后其相应抵押注销登记、解除查封登记、解除异议登记继续由房产部门办理。

  特此通告。

漳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行政服务中心

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处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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