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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云霄县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云霄县委政法委关于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的;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五、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受理监督信箱: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绥阳路号,邮政编码:。
受理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云霄县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法院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在职法院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离任法院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突出问题
(1)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法院和卫健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法院离任工作人员(法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升便民服务整治重点: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不、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
(2)案件信息、流程节点信息推送不及时,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办理进度不了解,沟通渠道不畅。
(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面清查。全面梳理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未化解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等制度,最大限度实现息诉息访。
(4)做好对信访等部门涉法院干警信访问题的核查,线索分类收集、研判甄别、移交督办等工作。
(5)审务督察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
——严格审判质效整治重点:
(1)违反审判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3)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4)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5)裁判文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论理不充分,用语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影响法律文书权威。
(6)审务督察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
(7)电子卷宗不能随案同步生成,卷宗整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电子卷宗质量不高。
——加强执行规范整治重点:
(1)执行信息透明、公开不到位,未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存在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节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现象。
(2)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3)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处置不及时,存在乱执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的情况。
(4)对拒不履行、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5)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周期时间长,拍卖期限较长。
(6)消极执行、终本不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案款不能及时发放。
(7)审务督察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
——开展涉黑涉恶涉保护伞案件倒查整治重点:
(1)加大对法院干警涉黑涉恶涉保护伞线索的排查处置。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执纪审查,坚决查处法院干警涉黑恶涉伞等问题。
(2)抽查涉黑涉恶犯罪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对年以来涉黑涉恶犯罪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全覆盖评查,对重大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抽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问题。
(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4)徇私舞弊办理犯罪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恶涉人员充当保护伞。
——加强审判规范整治重点:
(1)积极配合上级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交叉评查,对年以来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执法司法不公的特定范围案件开展自查,重点发现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并从中深挖干警违纪违法问题。
(2)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评查,重点对年以来涉诉涉访、实名举报、舆情曝光、虚假诉讼涉及的案件,经评查有明显瑕疵问题的案件。
——开展虚报冒领、机关安保工作整治重点:
(1)多报出差人数、出差天数冒领补助的,编造出差行程冒领补助的,市内公务以市(县)外标准领取补助的。
(2)接受公务宴请、公务用车安排后又领取补助的,以及虚报出差冒领补助的其他情形。
(3)加强疫情防控,严格安保规范。
云霄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途径
举报-
举报信箱:云霄县G莆南村号
主要受理反映法院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
或登录“”中国法院网反映云霄县法院干警违规违纪问题。
受理时间:每天8:00-12:00,14:3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检察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检察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第一类:在职检察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第二类:离任检察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类: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类: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类: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对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第一类:有案不立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6)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7)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第二类:压案不查
(1)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2)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第三类:有罪不究
(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五、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整治检察建议专业性不强、质量不高,重建议轻监督的问题
(1)调查核实不够深入具体,问题表述不够专业的;
(2)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严谨,建议措施过于宏观,针对性不强,影响被建议单位落实的;
(3)发出检察建议后跟踪督促不够到位的;
(4)不注重质量和效果,滥发检察建议的;
(5)未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够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司法作风未彻底转变的。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途径
举报-
或登录“”中国检察网反映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违规违纪问题。
受理时间:每天8:00-12:00,14:3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云霄县公安局关于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1.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6.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7.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3.原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民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民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4.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行为的。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实施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资料、伤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8.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的;
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的;
3.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的;
4.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立而不侦、侦而不立、久拖不决的;
5.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对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6.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7.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8.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9.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的;
10.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
11.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12.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五、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六、办理伤害类案件执法不规范问题
1、应受理(立案)而未受理(立案);
2、案件受案后至今未办结的;
3、因伤害、殴打他人引发信访的案件。
七、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云霄县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途径
举报-
举报信箱位置:县公安局门口
主要受理反映法院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
受理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云霄县司法局关于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6)领导干部要求单位工作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7)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8)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10)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1)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2)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3)违规为当事人介绍案件情况,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聘请相关律师等;
(14)向当事人、律师、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15)在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行为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社区矫正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在调查评估阶段,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等情形;在监督管理阶段,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
(2)因履职不到位,或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5)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获取高额利息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7)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股借贷的情况。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云霄县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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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受理反映司法局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
受理时间:每天8:00-12:00,14:3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途径
举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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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B号邮政信箱
受理
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原标题:《云霄县政法各单位关于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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