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


漳州市物价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价费〔〕8号

漳州市物价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区各物业服务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号)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漳价成审〔〕3号),现将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标准及其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二、新建住宅的具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漳州市区下浮幅度在10%以内(含10%),具体下浮幅度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协议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有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年5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物价局、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漳价〔〕费3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标准

漳州市物价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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