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1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潭政发〔〕1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6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院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发〔〕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医院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实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时间
从年10月1日零时起,医院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实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二、实施单位
医院、医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湘潭市康复中心、医院。市区厂矿、学校、行业等举办的医院自主参照执行。三、实施内容
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低医用耗材加成;适当提高诊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病理费、床位费、中医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院公示)。人社部门及时将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财政给予补助,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等部分政策性减少收入。四、监督举报电话
市发改委-
市医改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333-特此公告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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